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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黄国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景阳,北京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安,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春华审 判 员 袁建华审 判 员 王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 武书 记 员 郑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