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园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与程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兵,广州市豪园户外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兵。委托代理人:莫田德,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豪园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河村(南大路段)100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唐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春,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程兵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豪园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兵申请再审称:(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豪园公司存在实际生产、销售行为。(二)被诉产品照片中有靠垫、坐垫,并不影响比对。程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豪园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程兵没有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仅凭订货合同、豪园公司宣传画册、豪园公司网站网页图片以及程兵所开办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尚难以认定豪园公司实际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其次,豪园公司宣传册和豪园公司网站相关网页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仅有部分视图,且有靠垫覆盖个别视图,此种情况下,法院难以作出侵权认定。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程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程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朱 理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睿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