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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健炜与傅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炜,傅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李健炜,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傅钦斌,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健炜与被告傅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健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健炜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巧(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