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迎春与李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胡迎春,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圣生,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圣生以其妻金月琴的名字在银行存款4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