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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处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庆泉,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皇甫传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妍,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甲,男,死亡日期2015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上诉人张甲于2015年4月16日因病死亡。杨某主张涉案借款发生于张甲与董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甲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张甲与董某某是否有借款的合意,故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误,应为张甲的个人债务。现张甲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张某乙、辛某某、张某丙明确表示不继承张甲的遗产,亦不承担相关债务,且杨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张甲的遗产及其保管人的有关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359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菲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