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枫、袁小刚、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枫,袁小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枫,住四川省梓潼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23日被梓潼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因本案,2015年4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双玲,四川道融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小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曾因寻衅滋事,2001年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8月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6月1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服刑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住四川省罗江县。因本案,2015年6月1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枫、袁小刚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枫及其辩护人刘双玲,被告人袁小刚、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黄枫在得知杨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带走,遂进入杨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南河社区4组2巷205号租房内,拿走杨某放于桌上的汽车钥匙,并于次日与被告人袁小刚共谋将杨某所有的汽车予以盗窃。2015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枫、袁小刚来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宾馆外路边,由黄枫望风、袁小刚持车钥匙将杨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95651元、号牌为川BYZ0**号白色尼桑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至罗江县成绵高速路出口附近的一加油站内,将所盗车辆与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川BKY1**福特轿车进行置换。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嘉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发还杨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枫、袁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置换、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小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黄枫、袁小刚、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枫的辩护人刘双玲提出:被告人黄枫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其认罪态度好,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其母亲也有残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黄枫在得知杨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进入杨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南河四队二巷205号日租房内,拿走杨某放于屋内桌上的白色东风日产尼桑轩逸三厢轿车的车钥匙,并于次日告诉被告人袁小刚,2015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由被告人黄枫望风、被告人袁小刚持车钥匙将杨某停放在涪城区体运村路南河宾馆旁风味居餐馆外路边停车位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5651.00元、车牌号为川BYZ0**号尼桑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至德阳市罗江县高速路出口处,将所盗尼桑车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川BKY1**黑色福特蒙迪欧三厢轿车置换。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车以5万元卖给嘉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白色尼桑车退还被害人。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枫、袁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程序合法;2.被害人杨某陈述,陈述其2015���4月8日晚我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就叫朋友把其停放在南河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尼桑新轩逸轿车开回家,出来后,听朋友说车被盗窃了;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杨某的一辆车牌照川BYZ0**东风日产尼桑牌轿车不见了,帮他报案的情况;4.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11点过,袁刚说他朋友有辆日产越野车想卖给我,后袁刚他们与李某某的黑色福特车换了的情况;5.证人嘉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9日在德阳以5万元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辆白色尼桑牌轩逸轿车。李某某说车是抵押车,正规手续都在抵押公司;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袁小刚处扣押川BKY1**黑色福特牌汽车一辆,2015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从嘉辉处扣押白色尼桑轿车一辆,汽车协议一份;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5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接受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缴税发票复印件、抵扣联复印件等;8.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的白色东风日产牌DFL7168VAK1小型轿车,川BYZ0**鉴定价格95651元;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相,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黄枫、袁小刚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同时证实袁小刚辨认出黄枫是与他盗窃汽车的人,蒲鹏辨认袁小刚、黄枫就是开车到罗江的人,蒲鹏辨认出李某某就是与袁刚换走车子的强娃子,李某某辨认出袁小刚、黄枫就是跟他换车的人;11.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发还杨某白色尼桑轩逸三厢轿车一辆;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枫、袁小刚的前科情况,同时证时被告人袁小刚本次犯罪属漏罪;13.户���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枫个人基本情况;1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绵阳市游仙区治平路一居民点房间内抓获袁小刚、黄枫;15.被告人黄枫、袁小刚的供述,供述了他们共谋和盗窃汽车的的经过;16.被告人供述李某某的供述,供述其与被告人黄枫、袁小刚置换车,后将车娈卖的经过;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枫、袁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黄枫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置换、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袁小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枫、袁小刚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枫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湖辉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人��陪审员邓开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