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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屈某甲与屈某乙、屈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屈某甲。被告屈某乙,无业。被告屈某丙,北京铁路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小凤,北京铁路局北京车辆段退休职工。被告屈某丁,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车辆段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月琴,无业。被告屈某戊。原告屈某甲与被告屈某乙、屈某丁、屈某戊、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国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庭审过程中,原告屈某甲不能明确表示其要求四被告轮流赡养还是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或者其他具体的赡养要求,在审判员多次询问、要求原告屈某甲明确其诉讼请求后,原告始终不能明确。审判员征求到庭的三位被告的意见,三位被告亦不能对赡养原告达成一致协议。另,原告屈某甲现每月有退休金收入,现随被告屈某丁一起生活。原、被告因继承、房产等纠纷多次起诉至本院。综上,在无法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原、被告家庭矛盾复杂的情况下,本院调解无效,亦不能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某甲对被告屈某乙、屈某丁、屈某丙、屈某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