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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中秋与孙梅、天津恒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476号原告杨中秋。委托代理人吴彤,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梅。被告天津恒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友道向荣里20号。法定代表人马剑,总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代表人李玉田,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代表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秋与被告孙梅、天津恒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冠球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