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宝金与天津市元亨利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金,男被执行人天津市元亨利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宝金与天津市元亨利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除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等待拍卖结果。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