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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董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