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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郭树照与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郭树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复终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林生,该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郭树照。申请复议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村委账户收到过乡政府支付的相关款项,并不能证明被冻结、扣划的村委存款即为该款;且中垣村民委员会系集体经济组织,其账户内存款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执行异议申请人关于其被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系专项资金,不得冻结、扣划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的冻结、扣划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称,柳林县人民法院冻结划扣的村集体存款属于:l、街巷硬化补助款6000元,该项属于承揽街巷硬化工程施工方的专项款,不属于村集体;2、2014年核桃园区施肥人工费2601O元,该款项系省级核桃园区重点工程支付施肥人工专项费用不属于村集体;3、村组运转经费24225元,属于上级财政补贴村集体干部工资属于村民个人收入;4、冬季暖心煤运费6580元,属于专项支付拉运上级暖心煤运费专项款项;5、征地补偿费用150000元,系占用村民土地给予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用不属于村集体;6、文化活动经费5600元,系上级政府给予村民文化活动专项费用。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费用的相关合同及记账凭证。申请复议人人为上述这些费用均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收益款,均属于通过村集体组织账户转移发放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之规定,法院强行划扣个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获得补偿权利。上述扣划的不属于村集体收益款项,柳林县人民法院没有具体调查了解款项来源去向,草率作出(2015)柳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由此导致硬化路施工方、核桃园区施肥人员、拉运车主、失地村民等无法获得补偿费用,纷纷要求上访是引起村集体不稳定的根源。请求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执异字第6号执行栽定书和(2015)柳执字第151号执行栽定书,解除冻结、扣划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104005.15元。经审理查明,柳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照与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柳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于2015年5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在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家湾分社账户内存款104005.15元。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系通过村委帐内转交专项资金,不是村委会集体收益款,请求解除对该款的冻结、扣划。执行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作出(2015)柳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称执行法院扣划款项为专项款,但其未对款项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申请复议人账户内存款在未支付前,其所有权仍为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予履行,执行法院扣划登记在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款项并非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扣划的���项款。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