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周志玉、邹德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周志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邹德才,朱华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51号原告: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塘塍街52号2栋3单元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9087-2。法定代表人:贾贞,该公司会计主管。被告:周志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5177-4。负责人:王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少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德才,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朱华平,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原告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邹德才、朱华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0月1日10时30分许,邹德才驾驶皖AZ36**号“��铁龙”牌轿车,由安庆至合肥,当车行驶至京台高速下行线1075千米处,因道路拥堵又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离,撞上前方同车道内张宜红驾驶的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尾部,与此同时,周志玉驾驶的赣GZ19**号“荣威”牌轿车前部撞上皖AZ36**号“雪铁龙”牌轿车尾部,后朱华平驾驶的皖HZZ9**号“大众”牌轿车又撞上赣GZ19**号“荣威”牌轿车尾部,造成皖AZ36**号“雪铁龙”牌轿车车内乘客金从云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认定:邹德才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志玉、朱华平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宜红、金从云均无事故责任。事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对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车辆损失定损金额为9900元,后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经泰州市永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出修理费9900元,事故车辆赣GZ19**号“荣威”牌轿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均系周志玉,该车辆在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并特约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1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1月23日24时止;事故车辆皖HZZ9**号“大众”牌轿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均系朱华平,该车辆在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特约不计免赔率的三者险,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事故车辆皖AZ36**号“雪铁龙”牌轿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均系邹德才,但该车辆有��投保相关保险无法核实。事发后,邹德才所有的皖AZ36**号“雪铁龙”牌轿车车辆损失业经本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邹德才2000元、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邹德才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邹德才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志玉、朱华平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宜红、金从云均无事故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邹德才驾驶的事故车辆皖AZ36**号“雪铁龙”牌轿车有无投保相关的交强险和三者险,本院无法核实,故邹德才依法应先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已分别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额内先行赔偿邹德才2000元,故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依法无需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其过错程度予以承担,现邹德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其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故邹德才应对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理部分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周志玉、朱华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其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周志玉、朱华平应对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理部分的损失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周志玉、朱华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定损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9900元,且泰州市永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确定了实际修复车辆应当支付的修理费数额与保险公司定损的数额一致,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车辆损失为9900元。对于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33A**号“荣威”牌轿车车辆损失9900元,先由邹德才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7900元(9900元-2000元),由邹德才赔偿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3950元(7900元×50%),人保财险八里湖支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1975元(7900元×50%×50%),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1975元(7900元×50%×50%)。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5950元(2000元+39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1975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南昌天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1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志玉负担5元,被告邹德才负担15元,被告朱华平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