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付成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长江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成,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长江社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12号原告朱付成,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芝,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第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长江社区,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明建,主任。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朱付成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长江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告朱付成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长江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付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63元退还给原告朱付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