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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牟新启、管振海、隋立文、陈祖金、赵竹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牟新启,管振海,隋立文,赵竹业,陈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9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社区驻地。负责人李刚,行长。被执行人牟新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管振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隋立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竹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祖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牟新启、管振海、隋立文、赵竹业、毛竹亮、陈祖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308418.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仙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