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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长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刘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51号原告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XX,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辽中县。原告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多出土地的承包费之诉讼请求,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2004年第二轮土地发包后,被告家庭现有人口5人,每人应分得2.6亩口粮田,被告应分得口粮田总计为13亩。但在2013年由满都户镇土地所、古城子村委会等部门组成的土地联合丈量小组,对被告的口粮田进行实际丈量时发现,被告实际口粮田亩数为39.61亩,多占原告土地26.61亩。现原告要求按每亩100元收取被告2004年和2014年两年的多出土地的承包费5322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口粮田即被告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纠纷的核心焦点应是,被告实际分配的家庭承包地面积是否超出了土地发包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实质亦是分配土地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此类纠纷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对于涉地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因承包土地经营中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履行等发生的纠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崇忠人民陪审员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