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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9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21109142被告张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