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96号原告:谢某,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徐某乙,一女,名徐某丙,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分居生活长达十多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2、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2、临泉县艾亭镇大西村民委会证明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于1985年腊月16日举行婚礼,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3、临泉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书及离婚起诉状各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与2011年6月向本院提出离婚的事实;4、被告徐某甲2011年的书面答辩状1份,据以表明被告与原告感情破裂,被告明知道感情破裂,仍坚持不离的情况;5、证人马某、王某的书面证言2份、马某的出庭证言1份,据以表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较长,无和好可能的事实。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十年前就有外遇,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孩子也不管不问。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被告身体不好,孩子结婚及上学所欠外债没有能力偿还,如果原告承担一半的外债,我就同意离婚。被告徐某甲未向本院举证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丙,现在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分居生活多年。原告谢某曾于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判决后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仍未一起生活,夫妻关系仍然未能缓和,原告谢某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子女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不能互让互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离家多年未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谢某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甲以让原告谢某承担婚后共同债务为同意离婚之条件,被告谢某离家多年,对家庭债务予以否认。被告徐某甲要求原告谢某共同承担债务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所主张的债务,并不妨碍该债务的债权人,对原、被告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云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