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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张社会。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