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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1-2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某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某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