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1-2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某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某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