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达州宣汉县福达煤矿与杜贤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杜贤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住所地宣汉县凉风乡四村。负责人马朝东,该煤矿矿长。被告杜贤奎,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宣汉县福达煤矿与被告杜贤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弋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