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库尔班·伊斯拉木与董援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班·伊斯拉木,董授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2号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男,维吾尔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董授珞,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与被告董授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负担,退还原告库尔班·伊斯拉木275元。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