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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绍彬申请执行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彬,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彬,男。被执行人:谢祥,男。孙绍彬申请执行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谢祥在辽河工程技术处的部分工资及奖金收入。因本案协助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