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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7月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凡某某,女,1977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光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结婚,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何某甲16岁,小女儿何某乙10岁。由于夫妻多年聚少离多,因原告自身原因,在山西监狱服刑8年,2011年刑满释放回家以后一直在家做小生意,被告一直在���,偶尔回家,回家后都是大吵大闹,从不关心全家老少,总是以原告在监狱服刑8年为理由,现在回来了,所有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都应该由原告一个来承担,而被告就因为这样的理由,从来不尽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这种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所以原告坚决请求法院判了解除这种无实质意义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被告认养或由原告负责;3、无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各自负责;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凡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在原告服刑的8年期间一直是我在照顾家中老人和孩子,不存在不负赡养责任和抚养责任。被告服刑回家后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导致家中负债,我曾劝原告别再赌博与我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经营家庭,但他一意孤行,家中无以为生,我就只好外出打工,支撑家中经济。打工期间我不断将微薄的收入寄给家里补贴家用。被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他想逃避婚姻责任而实现另结新欢的目的。综上,如果原告同意以下条件我就同意离婚:1、子女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2、必须全额还清我姐姐和弟弟的借款;3、原告在服刑8年期间,由我独自支撑家庭,因此必须每年补偿我2万的赔偿金,共计应补偿16万元;4、由于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分割财产时应倾斜向被告,家内外的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5、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9年6月在本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1999年7月29日生育长女何某甲,2005年2月27日生育次女何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1年原告从监狱刑满释放回家后被告对原告也很好,但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夫妻在一起时间较少,产生误会,常常吵吵闹闹,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现原告以被告不关心家人,总是找理由与原告大吵大闹,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债权债务的陈述并无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碍难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人员户口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书信3封、保证书1份等证据在卷,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二名子女,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较为稳定。现原告以被告不关心老人子女,并找借口不再尽应尽的赡养和抚养义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根据被告答辩的内容可知,原告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离不弃依然辛苦维持着家人的生活。原告服刑回家后被告可���会对以前的辛苦生活有所抱怨,继而发生争吵,这对夫妻关系的和睦确会造成影响,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结婚已经十六年有余,彼此都应当珍惜。原告提出的离婚事由并不能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加强沟通和了解,彼此包容对方的不足,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对于被告在答辩状中所称如果原告同意她提出的条件,被告愿意离婚,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原告并没有实现被告所提条件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的陈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作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减半收取120元,该费用由原告何某某承担,退回原告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