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耐施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耐施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75006624-4。法定代表人韩光玉,总经理。被告上海创耐施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星华公路2666号2、3幢,组织机构代码66603033-7。法定代表人何邦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耐施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3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6元由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