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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奇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奇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五路4号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505号场地,组织机构代码05950092-3。法定代表人廖晓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奇廷(曾用名唐奇庭),男,1954年9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马山县。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奇廷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