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何某,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荣昌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相识,系自由恋爱。2010年5份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欠缺,仓促结婚,致使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孤僻,不爱说话,加之语言和生活习惯不同,原、被告难以沟通,矛盾很难化解。原告多次忍让希望继续生活下去,但被告不予理解。2013年5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不予原告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因关系。被告何某缺席未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作证: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沙坝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相识,系自由恋爱。2010年5份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原、被告在一起打工,2012年原、被告分开打工。原、被告因性格、语言、生活习性不同,常发生矛盾。2013年5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因关系。另查明,因被告何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常发生争吵,不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长期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结婚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人民陪审员 王正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