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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丽珍与王爱民、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珍,王爱民,王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李丽珍。委托代理人:高浩景、胡宇明,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23421。被告:王爱民。被告:王昕。原告李丽珍诉被告王爱民、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珍的委托代理人胡宇明、被告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珍诉称:2014年10月24日,被告王爱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陆续偿还本金20万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王爱民就未偿还的80万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被告王昕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爱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72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丽珍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2014年10月24日中信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至今有80万元本金尚未归还。被告王爱民辩称:1、借款属实;2、没有按承诺的时间还款也是事实,我借了100万元,只归还了20万元,还欠80万元;3、目前我有困难,无力还款,我昨天与原告沟通了,准备分期还款,原告口头答应了。被告王爱民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昕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丽珍与被告王爱民系朋友,被告王爱民因资金周转,原本打算向原告李丽珍借2000000元。2014年10月24日,原告李丽珍通过中信银行转款1000000元给被告王爱民,被告王爱民陆续归还20000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王爱民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到李丽珍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保证人王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昕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现原告认为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偿还,故提出如前之诉。庭审中,因被告王昕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丽珍、被告王爱民的陈述、被告的借条、中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爱民借款不还,酿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丽珍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李丽珍与被告王爱民均称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李丽珍诉请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支持原告李丽珍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王昕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丽珍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昕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丽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爱民、王昕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傅少华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雅茜速 录 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