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志本与黄天平、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卢志本。委托代理人凌文兵。被告黄天平。被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启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定忠,该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27号。负责人申忠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本与被告黄天平、公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志本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天平、公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志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本撤回对被告黄天平、公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卢志本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栾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