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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高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祝继业审 判 员  李国毅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