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503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21万元。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401109001686223,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