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向丽俊与重庆市綦江区齐隆机械厂、蒋云兰、宋春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42号原告向丽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齐隆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春光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5779485-X。投资人蒋云兰,该厂负责人。被告蒋云兰,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宋春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向丽俊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齐隆机械厂、蒋云兰、宋春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原由审判员李云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4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云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目、人民陪审员郭迎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丽俊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丽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向丽俊承担(已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云超代理审判员 张 目人民陪审员 郭迎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世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