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夏志磊与李向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磊,李向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夏志磊,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李向东,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志磊与被告李向东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祁生审 判 员 崔凤鸣人民陪审员 郑丽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