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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夏志磊与李向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磊,李向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夏志磊,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李向东,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志磊与被告李向东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祁生审 判 员  崔凤鸣人民陪审员  郑丽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