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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良好与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88号本院在执行周良好与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周良好申请将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3335-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