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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孝眉与张孝眉、梁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孝眉,梁美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益。委托代理人:林秀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眉。被告:梁美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眉、梁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孝眉、梁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玉环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