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朝辉、史建民、韩玉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朝辉,史建民,韩玉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6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玉转,女,汉族。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朝辉、史建民、韩玉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王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款384.61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史建民、韩玉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57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王朝辉、史建民、韩玉转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40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姜平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623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执行费89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霍志文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