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韦某,:广西宜州市北牙乡黄龙村上村屯12号。被告覃某,:广西宜州市怀远镇谭洞村谭洞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宇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