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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茂林与谭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林,谭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周茂林,男,生于1977年9月5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炼,男,生于1987年12月31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茂林诉被告谭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文生、卢建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茂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林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茂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