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萍与李正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萍,李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何萍,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李正勇(曾用名李雲安),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正勇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借款2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760元;(三)执行费26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正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