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陈某甲,1939年11月24日,退休职工。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