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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印,任德钦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彰驿镇。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任德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彰驿镇。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于2014年11月7日20时许,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创业路路口,对被害人张某实施飞机抢夺,抢走被害人张某的美高牌女士提包一个,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蔻驰牌钱包一个,倩碧牌化妆品一套。2014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139号路边,对被害人娄某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娄某某的保罗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连衣裙一件、HTC牌手机一部。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北文翠路路口,对被害人祖某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祖某某GG5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白色牌三星牌8160型手机一部、玉佛吊坠一个、女式钱夹一个。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保工街路口,对被害人杨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黑色蔻驰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蔻驰牌钱包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娄某某、祖某某、杨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作案工具实物照片、搜查笔录、视频截图、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刑初字第10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考虑二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被告人任德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张春印、任德钦共同向被害人张某退还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向被害人娄某某退还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向被害人退还祖某某人民币四百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还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