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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加成与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固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罗加成,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五一。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固纯,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加成诉被告自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加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加成负担。审判员  李昀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