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兰祖坤与罗自刚、梁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祖坤,罗自刚,梁梅,潘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兰祖坤,个体户。被执行人罗自刚。被执行人梁梅。被执行人潘雪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潘雪军在建行的工资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雪军在中国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账号为62×××68内存款3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潘雪军在中国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账号为62×××68内的存款10000元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