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朱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朱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镇外滩中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2646-6。被执行人朱在亮,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在亮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外滩东区19号康丽大厦201房[房产证号:02××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