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柱龙与被执行人文今顺、金长根、宋春虎之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龙,文今顺,金长根,宋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柱龙,男,1964年2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文今顺,女,1944年4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金长根,男,1986年9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亮兵台镇亮兵村。被执行人宋春虎,男,1992年3月1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韩国忠清南道牙上市。申请执行人李柱龙与被执行人文今顺、金长根、宋春虎之间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