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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帮银与周耀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帮银,周耀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杜帮银。被告周耀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帮银诉被告周耀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帮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杜帮银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