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陈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703号原告李华,男,汉族,住所在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035。委托代理人刘建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先全。被告陈福平,男,汉族,住所在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117。原告李华诉被告陈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水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莫敏如、人民陪审员赵钻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诉称,2014年12月24日,陈福平向李华借款20000元。同时约定于2014年12月26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未能及时归还,从到期之日起向李华支付未归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李华向陈福平多次催要,但陈福平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清偿其所欠李华的借款。陈福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且严重侵犯李华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继续侵害,李华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福平向李华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4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7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5日计款444元)直至欠款清结为止】;2.陈福平向李华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40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福平承担。对于上述主张,李华提交借条为证。被告陈福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陈福平向李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李华。《借条》的主要内容为“本人陈福平现向李华贷款2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整),定于2014年12月26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未能及时归还,从到期之日起向李华支付未归还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借条》上,在陈福平的名字上面、借款金额上面、身份证号上面、还款日期上面分别捺有手指印。李华称借款到期后陈福平没有向其还款,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李华明确其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以上事实,有李华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福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李华的诉讼请求,视为陈福平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李华主张与陈福平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借条》有陈福平的签名及捺指模,且有原件为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借条》,本院确认李华与陈福平之间存在2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陈福平应对其已经偿还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陈福平未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李华要求其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在借条上有约定还款期限,在起诉时期限已经届满;陈福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故对李华要求陈福平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等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李华要求陈福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4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华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华支付违约金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元,由被告陈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水强人民陪审员  赵钻贤人民陪审员  莫敏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葆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