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文龙与姜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龙,姜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6号原告:叶文龙。委托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捷。被告:姜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龙诉被告姜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龙于2015年10月29日以庭外调解成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龙撤回对被告姜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叶文龙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