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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与王红福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高喜元,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红旗农场。原告章学兵,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红旗农场。原告齐建军,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被告王红福,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红旗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与被告王红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撤回对被告王红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喜元、章学兵、齐建军负担。审判员  叶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