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聂秀兰、彭梦媛等与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成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秀兰,彭梦媛,彭灏,彭立强,许士彦,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成征,魏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8-1号原告聂秀兰。原告彭梦媛。原告彭灏。法定代理人聂秀兰。原告彭立强。原告许士彦。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程守泉,经理。被告郑成征。被告魏中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嵋山路东段161号。负责人孙运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735号原告聂秀兰、彭梦媛、彭灏、彭立强、许士彦与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成征、魏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牌为鲁Q×××××挂的汽车,保全标的5万元。现被告郑成征提供5万元的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原告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牌为鲁Q×××××挂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