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83号萧艺与李济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萧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彭雪芳。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萧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